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首例提前介入监察委职务犯罪案件
一审宣判
日前,由丹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元宝区人民检察院首次派员提前介入的于某某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提前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辽宁省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辽宁省东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辽宁东港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240万元、欧元1万元。
2018年10月下旬,在接到市监察委和市检察院提前介入通知后,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派出员额检察官张继红和检察官助理董宁办理此案。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员额检察官和助理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从完善证据链条、加强事实认定等方面向市监察委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补证建议,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案件移送前,为监察机关固定证据体系、提升执法办案效率奠定了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员额检察官和助理坚持依法、适度、高效和准确的原则,加班加点、积极履职,在短短8天内完成了案卷材料审查、讯问被告人、法律文书制作等相关工作。快审快诉,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无缝对接。
2018年12月13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前,被告人于某某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48万。经过审理,元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12月27日